一、 本条款中,如文中无其他规定,则
1. “申请人”是指申请在展会上进行展览的自然人、公司、组织或其他合法实体。
2. “展位”是指经主办方许可的场地。
3. “通用条款和细则”是指由主办方随时修改的、关于申请、展览规章制度的本通用条 款和细则。
4. “参展商”是指申请在展会上进行展览的、其展览申请已由主办方出具书面或电子确 认函(称为“展位确认函”)予以接受、且已全额支付参展费的自然人、公司、组织 或其他合法实体。
5. “展会”是指申请表(纸质或电子文件材料,以下定义相同)中指明的主办方将要组 织的展览会。
6. “展会场地”是指申请表中明确的任何场地。
7. “主办方”是指中国机械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子公司,其作为发起人及 主办方负责调控、管理展会一切事宜。
8. “宣传资料”是指参展商准备在展会上展示、发放或使用的推广用礼品、目录、手册 及任何类型的广告和宣传资料。
9. “展台”是指经主办方许可的场地,包括所有固定装置、配件和摆设。
10. “观众”是指登记为展会观众的个人。
二、 主办方对于申请人的参与拥有绝对自主权。主办方以书面或电子文档方式接受申请人的 申请之前,并未赋予其任何参展权,即使申请人已随申请表支付全部费用或主办方已收取了 申请人的全部付款。主办方保留拒绝任何申请而不进行进一步解释的权利。主办方无需确认 已收到填写完毕的参展申请表。主办方确认已收到填写完毕的参展申请表并不得被视为主办 方已接受申请人成为参展商。仅在主办方向申请人发送相关书面确认文件或同等性质材料 时,其才构成具有约束力的相关生效合同或文件的一部分,无论申请人是否收到该等文件或 材料。并且,本通用条款与细则适用于主办方因参展事项与参展商及其代表等所订立的相关 合同或文件,其将排除适用参展商等寻求引入或添加的任何其他条款,或交易、惯例、实务 操作或交易习惯中隐含的任何其他条款。参展商承诺在签署相关申请材料前,已充分阅读并
清楚理解本通用条款及细则的内容并不持异议,自愿接受其各项条款。
三、 主办方接受申请后,参展商如因为任何原因放弃参展,或对其参展所涉相关事项作出调 整和变更,需立即书面通知主办方,并得到主办方的书面同意,但这不影响参展商依据本通 用条款和细则而在前述情形下所应当承担的有关责任。
四、 如参展商违反本通用条款和细则的任何内容,主办方将有权拒绝参展商参加展会,同时 有权就因该参展商相应违反行为而导致的损害索取赔偿金。
五、 主办方向参展商许可使用的展会场地将必须严格用于商业宣传的目的,在展位的安装期 间及展会进行之时,其安排须符合展览会必要要求。如参展商在主办方为其分配的全部或部 分场地内放置的任何物品不符合场地的用途,则主办方有权不经通知而移除这些物品,费用 由参展商承担,并有主办方同时有权处置从展会场地清除的所有物品,参展商不得就被处置 的物品向主办方提出索赔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参展商不得要求返还本通用条款和细则项下关 于许可场地的任何款项或已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六、 相关申请费/押金必须与每项申请同时进行且不可退还(除非本通用条款和细则中另有 规定)。如申请人未在主办方指定的具体限期之前支付相应余额,则主办方有权书面通知申 请人撤销展位确认函(如有),并拒绝申请人参加该展会,申请人已支付的所有押金将予没 收。
七、 主办方有权随时要求申请人等相关主体提供额外押金(不计利息),为实际或潜在的损 害进行担保。主办方将通知申请人任何额外押金的要求及应当支付该额外押金的付款期限。 如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支付要求的任何额外押金,主办方将有权书面通知申请人撤销展位 确认函(如有),并拒绝申请人参加该展会。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已支付的所有押金将予以 没收。展会结束后 60日内,在主办方行使权利从额外押金中扣除相关赔偿金额(如有)后, 此类额外押金之余额将退还申请人(不计利息)。
八、 在不存在本通用条款和细则所规定的任何无需退还申请费/押金或其他相关特定情形下, 如主办方不接受某项申请,则申请费/押金应当在作出拒绝申请的通知后 30 日内退还申请人 (不计利息)。
九、 如申请人在收到拒绝其申请的通知前或在申请被批准后因任何原因撤销申请,则其已支 付的申请费/押金将被没收,但是第七条提及的押金将予退还。
十、 主办方拥有绝对自主权为申请人分配展位或展台的面积以及该展位或展台的具体位置。 与此有关的所有决定都是最终的,不接受任何变更请求。参展商无权就因出具展位确认函后 展位的分配发生变化或展位本身发生变化而提出索赔请求;但是,如主办方提供的展位面积 低于展位确认函规定面积的 50%,则参展商可撤销其申请,在此情况下,已付押金将予退还。
十一、 参展商获得在展会上进行展览并使用场地或展台的许可仅针对该参展商,未经主办 方书面批准,参展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让与、分包或共用,无论参展商与第三方之间 存在何种关系,主办方有权自行决定授予或不授予此类批准。如参展商有违本条款之规定, 主办方有权单方面取消参展方的参展资格,且已缴纳全部费用不予退还。
十二、 主办方仅在展位受让人、分包人、共用人等同意遵守主办方规定的任何条款、条件 和限制时,授权批准参展商向第三方转让、让与、分包或共用展位。参展商获得前述批准的, 应当确保该等第三方及其工作人员遵守相关规定与合同文件,但参展商仍应对该等第三方及 其工作人员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相关规定或合同条款的行为)负责。即 使主办方已作出前述授权批准,参展商仍应自行负责支付全部费用。
十三、 主办方对展位建设和提供展台的要求和批准程序在参展商手册或其他相关规范文 件中有详细说明,参展商手册或其他相关规范文件将公示于展会官方位置或分发给参展商, 并构成本通用条款和细则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 参展商必须采取预防措施例如围栏、防护栏或其他保护措施,防止公众接近任何正 在移动或操作的展品。此类活动的或运转中的展品仅能由经参展商授权的人员展示或操作, 并不得在该人员离开的情况下独自运转。展示此类活动的或运转中的展品必须取得主办方的 事先书面同意。
十五、 在展会上使用任何易燃或带有刺激性气味或展示时产生噪音的展品或含激光元素 产品需要取得主办方的事先书面批准。前述批准申请必须在不晚于展会开幕前两个月向主办 方提出。
十六、 所有视听设备必须定点,并限制音量,不得对其他参展商或观众造成任何不便。主 办方有权指定一家或多家专业视听设备供应商,在主办方已指定一家或多家专业视听设备供 应商的情况下,参展商应当向此/此等专业供应商租赁设备。
十七、 除非得到主办方的事先书面批准参展商或观众均不得在展会场地内进行或允许他 人拍摄、录音、录像、电视转播、广播。
十八、 除非得到主办方的事先书面批准,展会场地不允许进行任何广告或示范,包括上演 任何时装秀。
十九、 地方政府对任何音乐演出(包括使用录制的音乐用于时装秀)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情 况下,参展商应自行申请当地政府规定的所有许可和授权,并在展会开幕前向主办方提交批 文复印件。
二十、 参展商应负责取得相应的表演权和复制权并确保所提供的许可或授权真实有效。
二十一、 宣传资料只能在参展商自己的展位或展台发放。不得在展会场地内的任何其他地方 进行业务广告、示范或游说。不得在参展商展位或展台以外的地方放置展品或广告牌。同样,
展品的各种价格标签也不许展示。
二十二、 任何情况下展会场地内都不许使用充气气球。
二十三、 展会期间,展位和展台必须有参展商的授权代表及主管代表随时当值。这些代表必 须熟知参展商的产品及/或服务,且应当获得完全授权,可就参展商产品或服务的销售进行 协商、订立合同。参展商应确保其代表遵守本通用条款和细则以及主办方或其代理在展会开 幕之前或期间作出的一切指示。
二十四、 展会期间,展台应同展品一起展出,展品包含在参展商提交的申请表中并经主办方 批准,且包含于申请表指明的产品系列中。展品不可从展台移出或更换为其他类型的展品。 展会期间,不得遮盖已获准展示的物品。主办方有权移除其认为有害、非法、违反道德、与 主办方背道而驰、不符合展会标准及设置或不符合展会展品说明的任何展品、宣传资料,相 关处置费用由参展商承担。
二十五、 参展商保证:展品及其包装、宣传资料在任何方面均不违反或侵害任何第三方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商标、版权、设计、名称、专利(无论是否登记注册),且前述展品及其包装、 宣传资料等均取得合法基础及授权,并同意对任何第三方因参展商及/或主办方侵犯此类第 三方权利提出的主张而导致的所有成本、费用(包括法律成本)及损害赔偿金,对主办方及 其代理、承包商进行足额赔偿。
二十六、 展位搭建、展台配置及装饰必须在主办方指定的时间段内完成,任何情况下必须在 展会开幕前一天的晚上八时之前完成。截至该时间尚未完工的任何场地,主办方保留对其进 行安排、安装或装饰的权利,费用由参展商承担。参展商在展期第一天上午九时之前不进入 展区参展,则视为其已取消所预订的展位,主办方有权以适当的方式使用该展位。此种情况 被视为参展商在当日放弃参展,已支付的参展费用概不退还,参展商还应支付主办方任何尚 未支付的参展费且无权对主办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二十七、 展会对公众关闭后且经主办方事先书面同意后展位或展示物才能进行维修或变更。
二十八、 在展会最后一天的正式关闭时间之前,除非主办方作出特别书面同意,不得拆除或 移除任何展位或展品。
二十九、 参展商的所有人员、代理或代表被许可进入展会之前,其完整详细信息必须提交主 办方批准和登记。人员经主办方批准后(“获授权人员”),将发给他们参展证以供识别及入场 时使用。参展商应确保获授权人员在展会场地显著展示其参展证且不将其参展证交给其他人 作身份证明使用。
三十、 业内买家及其他行业观众须经授权后才可参观展会。另外,主办方可宣布展会完全 或部分向公众开放。
三十一、 主办方有权在入口进行合理的安全检查,适当时可拒绝观众进场。
三十二、 观众应当佩带主办方向其发放的参观证/标贴,表明其观众身份。主办方也可要求 观众在到达时提供真实商业名片,填写登记表。
三十三、 参展商及其任何代表必须采取保安或其他保护手段等预防措施以保护公众不受移 动或运行中的展品的伤害。此类移动或运行中的展品只能由参展商授权的人员进行展示或操 作,且不得在这些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运行。此类移动或运行中的展品必须事先获得主办方 的书面批准才能展出。
三十四、 参展商及其任何代表应当服从主办方、场地所有者或其委托的展会管理方的现场管 理。参展商及其任何代表的任何行为不应妨碍其它参展商的正常参展活动。因参展商或其任 何代表违反本参展条件导致主办方向第三方承担责任的,参展商应向主办方足额承担赔偿责 任。
三十五、 参展商应对自己的全部参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展品提供与展示、宣传活动、职员 或雇员行为与人身安全、光地展台特装搭建与拆卸清理以及其委托或合同施工方的施工行为 等,独立负担全部责任。
三十六、 禁止参展商和观众携带主办方认为可能会对参展商 、观众及/或展会的经营造成危 害的危险品进入展览会场地。主办方将有权没收前述涉及任何及一切危险或有害品。
三十七、 参展商和观众不得在展会场地内有以下行为:
1. 对任何人或财产造成干扰、妨碍、烦扰、不便、损害或危险;
2. 主办方认定不符合展会标准的行为;
3. 违反本通用条款和细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十八、 未经主办方事先书面同意,明确禁止进入展会的观众以任何形式录像。该禁止包括 但不限于任何类型的拍照、录像以及绘制图画或草图。
三十九、 如观众出现任何违反本通用条款和细则的行为,主办方将有权要求观众离开展会。
四十、 参展商可接受专业买家的订单和佣金,专业买家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并订立买卖合 同与服务合同,参展商与采购人员所签订的合同应在展会以外生效,因合同造成的任何纠纷 或歧义,主办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此规定也适用于购买展会结束后交付的展品。
四十一、 展会上禁止柜台销售,即:销售并交付产品。
四十二、 主办方负责安排对展会这一活动的所有宣传。参展商或其代理不得接受或促使任何 访问、公告、新闻言论针对或代表展览会的任何宣传。参展商有权公开其参与展会的事实, 只要该公开内容无关展会的整体组织。
四十三、 参展商及观众不得披露、挪用或使用,并应阻止其代表披露、挪用或使用参展商参 与展会而获得的与主办方组织展会的业务或参展商事务有关的任何技术信息或保密信息。
四十四、 参展商可将展台的内部区域用于广告或宣传,但仅能与该处展示的展品有关。
四十五、 主办方可对展台以外区域的设计发布指示或规定,并考虑展会的整体主题。参展商 应当遵守该规定或指示。
四十六、 参展商不得在其展台以外的区域进行宣传。
四十七、 即使在展台内部,也不允许进行以下宣传行为:
四十九、 参展商应当按照主办方的安排,在主办方指定的时间段内进入展会场地。
五十、 参展商全权负责安排运送产品进出展会场地、对产品的运送进行付款、接收、装饰、 移动展品。
五十一、 不得在展会场地内任何铺地毯的区域使用手推车。
五十二、 展会结束后,应当立即按照主办方的安排,在主办方指定的时间段内移走所有展品、 展台材料及相关物品。留在展会场地的任何展品或展台材料将被视为放弃物品所有权,并由 主办方处置,费用由相关参展商承担。进行处置所获的所有收益(如有)由主办方享有,且 相关参展商不得就此对主办方提出任何索赔。
五十三、 主办方有权指定一名或多名专用承包商,处理所有产品和展品进出展会场地的搬运 事宜,在主办方已指定一名或多名负责处理前述事项的专用承包商的情况下,参展商有义务 雇佣此类专用承包商提供服务,费用由参展商自行承担。
五十四、 主办方仅为展会的平台提供方,参展商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或其他相关人员在 展会中与第三方就相关产品签署的文件或达成的其他合意等,均仅对前述文件签署方或合意 达成方主体产生法律效力,而与主办方无关,主办方无需就此承担任何实际或潜在的相关责 任。
五十五、 主办方及其所认定的代理、代表、承包商或员工不在任何方面对某一参展商及其所 认定的代表、员工、承包商、代理、或他们的产品或其他财产、或任何参展商或观众遭受的 损失、伤害或其他损害赔偿金(因主办方或其员工疏忽大意导致的人身伤亡除外)承担责任。
五十六、 主办方无需为展会期间进行的或展会带来的任何商业交易所产生的结果承担任何 责任。
五十七、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观众的任何财产在展会场地或周围受到任何损失或损害,或观 众在展会或离开展会时遭受任何人身伤亡,主办方均不承担责任。但因主办方故意或重大过 失导致的人身伤亡且法律没有排除或限制责任的除外,在法律有排除或限制责任的情况下, 承担的责任仅限于该排除或限制后的责任。
五十八、 对于因本通用条款或与该条款相关的、或因参展商违反该条款造成的或第三方向主 办方提出的与索赔相关的任何性质的法律责任、诉讼、法律程序、索赔、损害赔偿金、成本 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参展商承诺按照主办方、其员工及代理的要求进行足额赔偿,并 应当在此后任何时间确保主办方、其员工及代理获得赔偿。
五十九、 参展商应当负责购买足够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为其展品及展位购买保险,以抵御 因偷盗、火灾、公共责任(包括占用人责任)以及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的所有损失或损害,并 应按要求向主办方出示此类保险单。
六十、 参展商应当购买保险的范围为本通用条款和细则规定的其所有潜在责任以及可能 的因人为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并应按要求向主办方出示此类保险单。参展商应对参展商或 其代表、员工或代理对展会、其他参展商或主办方的任何财产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全 部责任,并应按要求向主办方出示此类保险单。
六十一、 观众同意:主办方不需为参展商在展会上展示或销售的任何产品承担任何责任。
六十二、 观众同意:因观众对任何知识产权造成侵权(包括但不限于因擅自采集任何图像, 包括拍照、摄影、录制声像、电视转播、广播或对进行任何绘制或勾画导致的任何索赔)而 导致主办方遭受的或他人替主办方遭受的或对主办方提出的所有索赔、责任、损失、诉讼、 法律程序、损害赔偿金、判决、费用、成本(包括法律费)及任何类型的收费,观众将按要
求对主办方进行赔偿,使其免受损害。
六十三、 为确保参展商因参加展会所发生或涉及的应当支付给主办方的所有费用(包括损害 赔偿金的索赔),主办方享有处置变现任何参展商在展会场地内一切财产并以此抵偿前述费 用的权利。
六十四、 主办方某一次或几次放弃本通用条款和细则的任何权力或权利,并不阻止以后继续 执行本通用条款和细则或继续执行该具体条款,也不得被视为对以后参展商等相关主体的任 何违约行为的责任追究进行弃权。
六十五、 如果发生以下其中任何一种情况,主办方有权自行终止参展商在展会上的参展权而 无需通知:
1. 参展商或其任何代表违反本通用条款和细则内的任何内容;
2. 作为法人的参展商进入清盘/破产程序(无论是强制或自愿)、或与其债权人合并、 或其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被指定了接管人、或发生任何类似事件引发债务;或如 作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参展商或其成员破产或资不抵债或与其债权人达成任 何协议或发生任何类似事件引发债务;
3. 参展商的任何行为被主办方认定不符合展会的性质或目的,或妨碍/损害展会其他 参展商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
4. 主办方依据相关要求自行判断此类权利应被终止。
六十六、 如参展商在展会上的参展权利根据第六十四条第(1)、(2)或(3)款被终止,参 展商不得主张退还其已向主办方支付的任何款项。
六十七、 如参展商的参展权利根据第六十四条(4)款被终止,则主办方应向参展商退还已 付的申请费/押金及任何其他押金。参展商不得就前述终止所涉及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对主办 方提出其他索赔。
六十八、 如发生超出主办方合理控制的任何事件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军 事行动、禁运、暴动或暴乱、疾病爆发、法律程序、政府或公共机构禁令、制裁或法令、罢 工、征用展馆、展会所在地政府部门原因或政府规章规定、第三方承包商/供应商等未履行 合同、劳资纠纷、公用服务中断/故障,导致主办方不可能或实际上无法继续进行展会(由 主办方完全自行判断),则主办方保留权利,可随时取消展会、改变展会性质、缩减展会规 模、缩短或延长展会期限,而无需对参展商或观众承担任何责任。依据本条取消展会、缩减
规模、缩短或延长期限或进行展会的任何其他变更,参展商无权也不得就此向主办方或其代 理或代表提出索赔,无论是要求损失或损害赔偿,或要求退还全部或部分已向主办方支付的 款项。
六十九、 此外,主办方有权取消或延迟展会,改变展会会期及时间。在此情况下,参展商或 观众提出赔偿或退款(视情况而定)的要求均无效。如展会被彻底取消,参展商已支付的所 有款项均应退还。如展会期间延长或变更,展会的条款应当适用于新的举办会期和时间。
七十、 主办方保留权利,可无需向参展商或观众作出通知而随时改变展会的计划、地址、 性质或地点。主办方可允许减收参展商场地租金(由主办方自行决定),如主办方同意减少 参展商场地面积,将可自行决定按比例减少已支付的许可场地费,但主办方不对参展商承担 任何进一步的赔偿责任。
七十一、 参展商的所有申索应不晚于展会最后一天后十四(14)日,并采用书面形式送交主 办方。提交申索或主办方进行任何审查,并不在任何方面表明主办方对该申索有任何责任。
七十二、 主办方保留解释、变更和修改本通用条款和细则,随时发布其认为维护展会经营秩 序所需的其他规章制度之权利,任何新增及修改的条款等(无论是否包含在参展手册或相关 文件中)都构成本通用条款和细则以及其他主办方与参展商因展会事项所签署的相关合同的 有效组成部分。主办方对本通用条款和细则及任何其他规章制度的解释和规定为最终决定。
七十三、 参展商和观众应遵守展会场地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是本通用条款和细则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并具有同等效力。如此类规章制度条款与本通用条款和细则发生冲突,应以 本通用条款和细则为准。展会场地规章制度的文本可向主办方索取。
七十四、 本通用条款和细则所有方面均适用中国法律并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凡是因本通 用条款和细则所引起或与展会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由主办方中国机械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 司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管辖。
七十五、 申请人提供的任何信息,只会由中国机械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本细则具体规 定的隐私政策使用。
七十六、 中国机械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会尽其所能保护其使用者的隐私权。本隐私政策阐 述了因申请人使用我们的网站服务而向中国机械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个人信息的使用方式。
七十七、 仅当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参加展览或展会时,才需要收集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参加展 览或展会必须填写报名表并提供所需信息。如果申请人未提供所有信息,我们将无法联系申 请人以确认有关安排,同时,如申请人未向我们提供充分的产品及/或服务信息,可能导致 申请人的展位未能安排在展会上的适当位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将有助于我们按照产品或 服务类别分配展位。
七十八、 填写在线参展商服务表格时,我们将向申请人收集进一步的信息。这部分信息,由 经确认参加某一具体展览或展会的使用者提供。使用者需要完成相关电子表格,详细列明其 要求(例如对展位设施的要求)并提供展品运输信息。如未提供此类信息,我们将无法在展 览或展会上协助使用者作出符合使用者展位要求的安排。该等信息将被转交给我们的第三方 承包商,以协助使用者作出安排。相关表格上已清楚列明哪些信息将会转交第三方承包商。
七十九、 参展商保证其提交的所有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参展商承诺并保证: 关于参展商提交的资料中包含的任何个人的个人数据,都已通知了相关个人并获得了该相关 个人的明示同意,该相关个人对于主办方收集和处理个人数据的目的也获得了充分的通知。 在此方面,因违反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法规而引发的与相关个人的争议而产生的或者与此相 关的任何责任、索赔、损失或者诉讼,包括律师费,都将由参展商进行赔偿并保护主办方免 受损失。
八十、 参展商参与展览或展会而提供的公司信息,将会刊登在该展览或展会的派发场刊中。 此类公司信息也将用于会前宣传,以知会将要出席该展览或展会的公众。
八十一、 我们也将保留申请单位信息,以便将来联系申请者,将申请人可能在未来有意参加 的展览或展会通知申请人。如申请人不愿收到此类宣传邮件,材料上将清楚写明申请人可以 通过何种方式联系我们,以将申请人的名称从此类宣传邮件名单上删除。
八十二、 虽然主办方尽合理注意义务公布/发布参展商的相关信息,但主办方对可能存在的 任何错误、遗漏或引用错误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十三、 未经信息当事人的同意,我们不会使用或传播申请人的个人信息,也不会将信息用 于信息收集时所声明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我们将对我们持有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但可将 信息提供给: